解析:
关于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具体有以下方面的规定。
首先,当夫妻双方都居住于同一地址时,只要任何一方向当地的初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该法院就将作为其主要权限范围;
其次,针对夫妻双方已各自离开原居所超过一年以上但仍存续婚姻关系这一特殊情况,如果其中一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事宜,则应由被告目前的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对于原告所在地区域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被告一方已经被注销了城镇户口,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其次,如果非军人一方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而军人一方并非文职人员,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也将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最后,如果是对那些并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士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此时的司法管辖权仍然会归属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