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常驻地址人民法院受理。
若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常驻地址存在差异时,则依法由常驻地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
若同一案件涉及的多个被告注册登记机关处在两个及以上地方区域内的,则这些区域的各相应人民法院均具有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