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个区域分支机构(即各地的管理部)具体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及各种不同类型单位的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以及变更等涉及业务事宜。
若某单位与您所服务的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且相关人员尚未找到新的工作机会,那么该单位应在劳动关系正式终止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其单位账户所在地区的管理部提交封存申请。
如果由于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那么该单位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之前,必须先向管理部提出个人账户注销申请。
在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中,管理部会对单位所缴存的公积金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公积金与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进行汇缴,然后统一注入职工个人账户,完成注销流程。
当单位获得解散、撤销、破产等批准时,指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在妥善处理完财产清理或者清算事项之后,对清偿后剩余的公积金进行封存处理。
若单位与您所服务的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而相关人员未能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则从单位停止缴纳公积金的当月开始,直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六个月内,单位都有责任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当您所服务的职工重新找到工作并与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时,原单位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手续,同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新单位的公积金账户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