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若因某一当事人的直接过失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则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有两位或以上的当事人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过失程度之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任何过错,且这起事故被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