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因地制宜进行判断。
首先,若涉及到公共区域内的立管设备,并且并非由于人为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害,那么在设备质保期限之内,应由负责该项目施工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
其次,一旦质保期限届满,相应的维护和修理任务则应当交由物业管理部门来负责执行。
再者,如果此类故障乃是由装修业主在使用过程中自行造成,那么理所当然应由肇事者本人独自担起相应的责任。
最后,针对一些明确为业主专有使用的管道设施,若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亦可由负责施工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修理责任。
然而,一旦质保期限结束,若该设施系由装修公司造成的损害,那么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其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