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配夫妇并未能就财产达成正式的协议文书订立,那么他们在再度步入婚姻生活之后所购置的房产即应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享之个人财产。
同样地,原配夫妻双方的子女皆可享有这种房屋产权,他们都有权利继承此中存留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父母亲的部分份额。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遵循着与父母子女间相同的关系规则来维持彼此之间的亲密联系,只有当这两类人群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非血缘抚养或赡养关系时,才会将继子女纳入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之中。
在继父母没有留下明确死后遗产继承人之指示的情况下,无论是原配还是继配夫妇的子女们都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去获得这份房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