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物业费与钥匙交付之间设置关联明显违反相关法规。
物业费的缴纳与钥匙的获取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不应存在依赖或者制约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要求购房者在领取钥匙之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涉及到了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分别为业主个体与开发商集体之间的房屋购买协议关系、业主个体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以及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将物业费的缴纳与钥匙的获取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无疑是对这三种法律关系的混淆和误导。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之后,作为开发商,他们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项,同时也有责任依法履行房屋的交付义务。
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如果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业主未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拒绝向业主交付钥匙等理由,来拒绝向业主提供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构成了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行为。
作为业主,可以直接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若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