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这一情况,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未成年人在这种行为中并未触犯法律法规,然而,从他们离家出走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后,其主要负责监护监管的成年人可能涉嫌违反相关的法令规定。
倘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以虐待、殴打甚至以冷暴力等极端的方式对待儿童,从而促使未成年人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最终选择离家出走,那么此类监护人便无疑是严重地违法违规。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仅仅是那些非正常且不合理的教育管理手段,而并非正常适度的管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