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对于非因公意外导致的人员死亡,并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仅有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给予赔偿。
此类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两大部分,其中丧葬补助以全体参保员工前12个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补助额为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而遗属抚恤则根据遗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及经济状况,分别按月发放不同比例的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每月领取抚恤金的40%,其他亲属则按人头每月领取抚恤金的30%。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遗属所领取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员工,还将一次性支付其家属一笔数额不菲的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