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几种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产生效力的情况:
第一,如果会议的召集人本身没有适当的召集权利和资格;
第二,若会议并未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或者公告给相应人员;
第三,如果表决结果显示多数未通过或者无投票权的参与者投赞成票;
最后,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必须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然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则可以不受此限制。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并制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此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