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其归属于村民,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住房无法出售给除本村村民外的任何第三方主体;
但是,对于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则是被允许的。
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仅享有房屋所占用土地(即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并无该土地的所有权。
鉴于此,宅基地本身并不具备买卖的资格,但本村村民之间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双方需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