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来自于对方亲手撰写的承诺书等材料。
在婚外恋暴露之际,不少人可能因恐惧、后悔或其他心理因素影响下,向另一半创作承诺书以示改过自新。
此种模式极易获取,且具有相当高的证明力度;
其次,若婚外恋情已持续较长时间,子女可能成为最为有效的证据。
当事人可预先进行亲子鉴定。
若结果显示非亲生,则无疑为“铁证如山”。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保护无辜的孩子不受伤害;
再次,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此类事件的取证工作之中。
甚至有人不惜聘请调查公司及私人侦探协助调查取证。
此类证据未经剪辑处理,便可作为定罪依据。
但需注意,获取途径必须合法,否则将无法得到法庭认可;
第四,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以及通话记录等,此类证据因其易于伪造和销毁,其效力相对较低。
故而建议在提交法院之前,先行对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公证;
第五,朋友、邻居、同事以及家人的证人证言。
通常情况下,这些证人均与双方存在某种关联,不愿出庭指证某一方。
若证人愿意配合,但鉴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常存在密切关系,如亲属、利益相关者等,证言可能难以被采纳;
第六,若涉及非法两性关系,可选择报警处理。
警方的笔录将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证据并非孤立存在,当事人应当尽全力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努力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时的采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