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一般的房屋买卖纷争,法院在裁决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事实。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法律主张具有合理性,并且被告没有能够出示有力的相反证据来加以反驳,那么通常来说,法院将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以下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
房屋产权瑕疵引起的争议;
因卖方无处分权导致的纠纷;
买方缺乏购买资格所引发的争议;
无法完成按揭房贷相关手续的纠纷;
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由于房屋无法如期交付而产生的争议;
定金支付方面的争议;
以及阴阳合同引发的争议等等。
法院将会根据这些不同类型的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