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大多数情形下,居住证的制作与颁发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予以完成。
然而,对于那些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交通条件相对滞后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制作和发放的地区,相关地区的市行政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施行的相应政策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中,赋予这些地区延长居住证制作及发放时限的权力。
但即使如此,所进行的期限延长也最多为三十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