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购买到过期的食品而被索取高达1000元的赔偿,如果从法律层面看待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构成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若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提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请求;
然而,当增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时,则应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一千元整。
但需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存在的某些瑕疵,只要这些瑕疵并未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这类瑕疵便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