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培训机构教职员工频繁离职的现象,雇主应深入剖析该离职现象产生的根本缘由,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求改进。
这其中涉及到员工的薪酬福利问题、企业文化认同与否、团队配合状况以及公司管理体制等方面因素。
那么,不妨直接找出那些曾经离职的教师代表,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来全面了解这类情况。
只有对这些细节有了清晰明确的认识,我们才有可能为后来的工作打下良好且实用的基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