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属于房地产业中的一类独特交易形式,该合同主要涉及商品房预售方及预购方之间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其中约定预售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毕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预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
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当事人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合同的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为法人等法律实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可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且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再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可行。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为了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必须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