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的主体包括生身父母、继父母、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以及合法收养的父母等。
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父母应对尚未成年或是无法自立生活的子女负起抚育责任。
若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父母已离世或者其父母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时,同样对年幼的孙子孙女或外孙外孙女负有抚育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