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情况下,在消费过程中未支付相应款项,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触犯刑律应予处罚之程度,故不被视作犯罪行为。
然而,若消费时已明确表明恶意逃单(俗称“吃霸王餐”),且所涉金额规模较大,则可推断行为人具备实施诈骗罪之主观故意。
此外,若消费后产生逃单意图,但未实际付款,则此种情形不应归类为犯罪行为,而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仅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的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