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必须同时满足的严格条件:
1.该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并已向公众公开销售;
2.公司的总股本不得少于50,000,000元人民币;
3.公司的营业历史至少为三年,并且在过去的三年内持续实现盈利。
如果该公司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设立,或者自公司法实施以来新近组建成立,且其主要发起人来自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则可视为连续经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