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家所供应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未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行使退货权利,同时也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更换、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如在国家规定与双方的约定均未涉及到相关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从收货之日开始,有权力在七天内选择退货;
如果在七天后发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可选择及时退货;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商品,消费者则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此过程中,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当商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种渠道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天内选择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但是以下几种商品并不包括在内:
(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了上述所列举的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将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