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属于严重违规行径。
当共同合伙人动用共有的合作资产之时,必须获得全体其他共同合伙人的一致批准与许可;
未经授权即擅自实施相关行为,我们将视之为无效乃至非法之举,亦即据此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须由该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若有任何合伙人擅自出售共有的合作物品,其他所有合伙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该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