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挖掘出土石方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施工现场所开采出来的砂石、粘土等物质均属于国家矿产资源的范畴之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统一所有。
因此,无论是砂石还是粘土,它们在施工现场被挖掘出来之后,其所有权都应归属国家。
然而,作为建设单位,若出于工程建设之必要,则可使用这些砂石和粘土等物质进行作业,但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其投入市场流通的规定。
法律依据: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第四条
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