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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立案依据。非法开采石头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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