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土地补偿费用。
这是由用地单位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用。
此项费用主要针对的是,由于征收土地导致的青苗破坏,用地单位需向实际种植这些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支付一次性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
参照这个方式,如果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附着物,例如房屋或其他设施等,因为征收土地而遭到破坏,那么用地单位就需要向相关人员支付这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由用地单位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提供相应的补偿。
5、土地征收,即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无需征得被征收土地者的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