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涉及到的工伤赔偿问题,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赔偿标准。
具体而言,若受害人的伤害尚未达到伤残等级,则其应获得的赔偿包括医药费用、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所需的伙食补助费用、生活护理费用、在受伤期间应得的工资收入以及交通和住宿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然而对于已经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来说,除了上述各项赔偿之外,他们还应该得到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额外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