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双方进行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公房是无法进行分割的,因为它属于国家所有,仅能作为租赁使用。
关于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若仅有一方享有公房的承租权,则该方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若双方都有权承租公房,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共同承租,或者由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倘若一方并未获得公房的承租权,但其生活存在实际困难,需要租住房屋,此时,他/她可以申请暂时居住于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第四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