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执行申请人须向受诉法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其次,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定执行行为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可向负责执行之人民法院发起异议请求。
在收到书面异议之后,有关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即刻展开审查工作;
再者,当执行员接收到执行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必须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布相应的执行通知书;
另外,实施强制措施之际,执行员需对照身份证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