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必须将其转型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含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及若干有限合伙人。
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该企业应依法进行解散处理。
风险警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该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解散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含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