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烟草公司在处理依法暂予扣留的烟草制品时,通常依据以下严谨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关于扣押期限。
烟草管理局实施的烟草制品扣押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七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专业人员将对涉案烟草制品进行深入细致的鉴别,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若在此期间内,相关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则烟草制品将会被及时归还。
其次,关于处理措施。
如若查获的是涉嫌违法的卷烟,并且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多种手段之后的三十天之内仍未能寻找到当事人,那么,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下,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变卖所得款项需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对于查获的假冒、伪劣以及走私卷烟,将依法予以销毁。
而对于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若涉及销售假、私、非烟的案件价值较低,将面临五至百分之十的非烟罚款;
对于假烟和走私烟,将被依法没收,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然而,若无证销售或数额较大者,将由相关部门接手处理。
至于无证运输行为,将被处以二十至五十%的罚款,而作为承运方的责任人也将被处以十至二十元的罚款。
在罚款的基础之上,经鉴定确属真品的烟草制品将被返还,而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则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