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原属个人所有的房屋后所购买之新房,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首先,如果婚后所购置的新房依然是由其中一方单独作为户主登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此类新购房屋应被视为出资购房一方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类属于单方面投资购置的房屋并不应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内进行分割。
其次,若婚后购买的新房是以夫妻双方为户主进行了登记备案,那么按照同等原则,此类新购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通常会对当初出资购置房屋的一方给予适度的偏向和优待,以体现公正公平及合理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