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鉴定危房的法定标准如下所述:
构成建筑物的架构已遭受严重破坏或承受荷载的主要部件已经处于极不稳定且随时具有丧失其原有构架稳定性与承载实力的风险,这势必将无法保障居者及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结构,这些均归类为认定为危房。
危房可进一步细分为整体楼层皆具备危险性的全栋危房以及存在局部区域可能发生倒塌情况的局部危房两种类别;
而全栋危房则泛指任何时间下都可能发生整体性倒塌现象的建筑,而局部危房则特指可能在任何时刻出现局部倒塌状况的建筑。
所谓危险部件,即是指该部件已经达到了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不再适用于继续承担其应有的负荷,并产生了不适宜继续承载的变形现象。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