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婚姻关系解除纠纷时,需从提出离婚请求的夫妻双方共同认同的最后一次居住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当日为止;
其次,分居期间应连续进行计算。
若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后再次居住在一起,则应自此重新开始计算分居期间,此前的所有分居时间将被视为终止,即分居期限应持续不断地进行累加,不得将历次分居时间进行累积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