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公司债务与法人之间的关联而言,法人仅仅在外部场合作为公司的代表,参与各项民事活动,并不担任负担公司债务之责。
相较之下,公司应以其本身所有的财产来全权负责对应的债务;
至于公司的股东方面,他们将仅以其已缴纳的出资额或者已认购的股份数量作为衡量标准,以此程度来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