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在职员工不幸因公殉职时,其近亲眷属应当依照以下法律法规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是丧葬补助金部分,这笔款项的计算方式是以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作为基数进行发放;
其次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款项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发放。
具体的发放标准如下:
对于配偶而言,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
而对于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获得30%的抚恤金;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获得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会额外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部分款项的计算方式是以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十八到六十倍作为基数进行发放,具体的发放标准则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制定,并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