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的法定标准规定如下:
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若未能获得直接抚养孩子权利的另一位家长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那么他或她便须依照其月度总收入的20%至30%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下文将对抚养费用比率作出更详细的解读:
(1)若这位家长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子女抚养费用进行判定,然而,若他或她需同时承担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这个比率可以适度上调,但通常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针对那些收入较高的家长,如果按照上述比率计算出的抚养费用已经超出了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法院有权对此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实际情况。
(3)而对于那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长来说,如果按照上述比率计算出的抚养费用不足以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法院也有权对此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