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二手房地产商品交易事务时,面对房屋产权证有效期尚未达到五年的特殊情形,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执行税务征收管理政策,有必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交易利润盈余部分按比例征收20%或者是整个物业总价值的1%作为个人应纳税款。
此外,即使房屋产权证已超过五年的时效限制,但如果该房屋并非完全私有的个人财产,仍然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全额缴纳物业交易利润盈余部分的20%或者是整个物业总价值的1%作为个人应纳税款。
然而,当房屋产权证确实已经持有满五年并且属于完全私有的个人资产(即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