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完全可以对独资性质的股份公司之自然人股东提出诉讼;
2.对只有单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其股东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够了然分开时,法律要求他们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这些股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的分割情况,则只需依其投资金额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承责即可;
3.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公司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也只需要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4.对于只有单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股东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够了然分开,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