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律法的明确规定,在借款人已经全额支付高利贷的所有利息的情境之下,该借款人有权利与出借方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协商以要求退还多付的利息部分;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借款人有权依法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该问题。
在借款协议中,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水平未超越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这个范畴之内,则当出借方要求借款人根据协议内规定的利率水平进行利息付款时,各省市地方人民法院将会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