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执行人选择向法院偿还欠款这一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若失信被执行人将应付款项交付至法院,法院将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处理,然后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在此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符合规定条件,法院还会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其次,如果被执行人选择直接将款项偿还给申请人,那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收款证明,以便法院能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一种是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了执行工作;
第二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第三种是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同意;
第四种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员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等原因,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