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集体户口转为个人户口事宜所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
首先,要求申请人具备在本地拥有属于自身或者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住房;
其次,须要有在本地的直系亲属以及配偶作为申请人的依靠对象。
此外,若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则必须事先取得原籍派出所的认可与批准并且出示《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方能进行户口迁移手续。
二、在申请集体户口转为个人户口时,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1.房产证的原始文件及其复印件(如果存在贷款情况,则应提供购房合同的原始文件及其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全部原始文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原件,该原件在办理过程中将会被收取且不予退还;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对于新设立户口的情况,还需要由物业部门开具一份证明;
6.若申请人并非房屋的明确所有权人,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类型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整个流程的详细步骤如下:
1.当申请人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时,应当携带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前往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然后,申请人需携带户籍证明(以及其他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证件,如房产证等)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接下来,申请人需携带准迁证前往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最后,申请人需携带迁移证前往迁入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完成户口的正式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