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所指定的银行进行缴纳。
为确保交通罚款的执行过程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能够实现有效分离,法律规定的交通罚款收款机构必须是特定的银行。
这些被指定的银行等收款机构仅负责代收交通罚款,而收到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将全数上缴至国家金库。
如果收款机构未能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的罚款收据,当事人则有权利拒绝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驾车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