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债权在经过初次转让之后,原则上仍允许进行再次转让,然而这需要满足所有相关的必要条件。
其中包括了债权本身应当具备可转让性质、其存在须合法且生效无疑,以及当事人在进行这次转让时的真实意思表达相应的精神状态空间等等。
此外,此类债权的转让行动必须提前向债务人发送正式告知函件,以确保他们知晓这个行为的发生,否则该转让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将不对债务人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或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