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双方因购买一件商品而产生纠葛,即使货物已如期交付给买受方,但买方暂时缺乏支付货款的能力。
在此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十日之内与买方就该商品的真实市场价值进行公平协商并签订抵押合同。
在此种情形之下,卖方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即对于该商品具有绝对优先的债务清偿权。
即便在买受方将该财产再次质押或抵押的前提下,卖方也依然保持其优先权,优先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