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按揭购房是被允许且得到认可的一种购房方式。
这主要指的是,购房者将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凭证,向相关金融机构(如银行)申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持有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产证的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但其项下所附带的权益却已转移至银行手中。
由于按揭贷款已经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在该笔贷款尚未清偿之前,房产证不得再次转让或变更所有权。
换句话说,银行并不需要直接占有或控制房产证,而是通过抵押登记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通常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等基本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担保人信息。
然而,为了确保贷款安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亦设定了一系列补充性条款,规定了贷款人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选择对房产证进行质押,以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
在此情况下,若购房者确实因合理原因需要使用房产证原件,可尝试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