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限时包销售合同,只要它没有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包含了所有必要的内容和条款,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就是合法有效的。
房地产包销这种方式,作为一种重要的销售途径和销售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地产开发商的认可并广泛应用。
商品房的包销模式,除了有自身的独特性质外,还具备如下特征:
首先,包销商和开发商需要通过签订包销合同来共同完成商品房的承包销售工作。
这一合同模式的特殊性在于,鉴于不动产销售所受到的客观因素的限制,仅有开发商才有资格预先销售或出售他们所建造的商品房。
因此,包销商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或者同时以自己作为包销商的身份,来开展包销活动;
其次,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依据包销合同,拥有对商品房的销售权、定价权以及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格之间差额收益的权利。
在此期间,开发商会将一部分商品房的预售权或出售权转让给包销商,并设定一个固定的包销价格,同时将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利润风险也一并转嫁给包销商,而开发商则失去了自行销售房屋的权力。
法律依据:
《商品房捎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号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司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