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满足以下情形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或者不成立:
首先,会议召集者没有足够的权利和资格进行召集;
其次,会议并未通知或者公开通知相关的参与者或者受众;
此外,如果表决结果未能达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或者是那些没有投票权的参与者成功通过了决议;
最后,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