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盗窃行为而面临刑事拘留的涉案人员将会被羁押长达14个工作日,且此期限上限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
2.公安机关针对已实施了拘留的被拘者,如果他们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至1至4个自然日。
3.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内,检察机关将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