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信用卡贷款债务的分配通常是不受分割影响的。
然而,有必要对这笔债务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
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签字后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其他形式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或者这些资金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就需要由这两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是由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就应该由这个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