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借方拥有随时向借贷方要求全额或部分归还本金与利息的权利,而作为债务方的借款方同样也需要依据出借方的要求,务必于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事宜。
其次,当借款方在特定时期内确实无法进行全额还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由双方协商后,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
最后,针对债务方在特定时期内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全额还款的客观事实,在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债权方可与债务方共同签署一份详尽的还款协议,其中应包括分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安排、每期还款金额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此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